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初审: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决定: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准备阶段
建立管理体系: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等,确保检验检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人员配备与培训:配备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业务流程、掌握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备与环境保障: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并确保其计量溯源性和准确性;提供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工作环境,包括场地、设施条件等。
收集材料:
独立法人:准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非独立法人:除上述申请书、法人证明文件等材料外,还需法人授权文件、法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标准物质:应使用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方法选择
优先采用国标、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
没有上述标准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但应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记录管理: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分包控制: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