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准备阶段
建立管理体系: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等,确保检验检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人员配备与培训:配备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业务流程、掌握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备与环境保障: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并确保其计量溯源性和准确性;提供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工作环境,包括场地、设施条件等。
收集材料:
独立法人:准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非独立法人:除上述申请书、法人证明文件等材料外,还需法人授权文件、法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申请阶段
申请人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受理阶段
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决定与发证阶段
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